
青少年注意!家長警惕!
青少年犯罪並非不會受到刑法處罰!
喪屍菸彈(依托咪酯)屬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,只要持有或施用,就算是12歲以上未滿18歲的少年也可能觸犯該條例第11條第2項「持有第二級毒品罪」、第20條、第10條第2項「施用第二級毒品罪」,及依少事法第42條第1項規定,「少年法院審理事件,除為前二條處置者外,應對少年以裁定諭知下列之保護處分:
一、訓誡,並得予以假日生活輔導。
三、交付安置於適當之福利、教養機構、醫療機構、執行過渡性教育措施或其他適當措施之處所輔導。
四、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。
若經少年調查官及少年法院調查、審理後,認定確有觸法行為且有保護之必要,法官會裁定諭知保護處分。
家中孩子若有情緒、交友或作息異常的行為,請務必提高警覺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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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少年警察隊關心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