被抓到要賠更多 【缺錢賣帳戶|得不償失】 真實案例: 一位民眾將自己的銀行帳戶跟手機門號賣給詐騙集團,換取3萬元的報酬,後來被法院判賠900萬, 因為一時貪圖利益,反而害自己背上近300倍的鉅額債務! 《洗錢防制法》已增訂: 第15條之1「買簿罪」 收購他人銀行帳戶,最重可處5年有期徒刑,併科新台幣3000萬元以下罰金。 第15條之2「賣簿罪」 賣帳戶當人頭,最重可處3年有期徒刑,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。 避免觸法及帳戶遭警示凍結的方式: 不出售個人帳戶、提款卡、密碼給他人 不因申辦貸款而交出帳戶、提款卡、密碼 不因求職而交出帳戶 不將個人帳戶借給親友使用 不將密碼、存摺或提款卡保存在一起